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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 检方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获支持
时间:2020-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12月12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就胡某某等人在淮河水域非常采砂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于12月27开庭审判。县法院判决胡某某等人均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经调解,胡某某共同承担公益性生态修复费用57750元,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共同承担鉴定费用5197.5元;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截至目前民事责任已经履行到位。

                                                                            

   

  胡某某等人的行为绝不是个例,个别人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非法采砂,殊不知这一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坚持严打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生态并重,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力求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关法律条文: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