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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涉医妨害传染病防治第一案当庭宣判
时间:2020-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2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等均被采纳:被告人吴某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回顾:

 

  130日至25日,吴某德违反霍邱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热病人就诊程序的通知》规定,擅自收治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刘某根,并安排王某在卫生室内先后5次为其输液治疗;26日至210日,吴某德擅自收治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李某朋,并安排王某在卫生室内前后5次为其输液治疗。期间,作为村快递收发点、电费代交点,有大量人员进出。后李某朋于215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刘某根于216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吴某德妻子王某于218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吴某德卫生室于214日被关闭。截止32日,共造成457人被隔离,六安市疾控中心及合肥市检测机构对被隔离人员共做出680PCR核酸检测。另查明,122日至215日,吴某德每日向周集镇中心卫生院上报的收治发热病人数均为零。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德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德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吴某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当庭判处吴某德有期徒刑一年。

 

  背景介绍:

 

  据了解,吴某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系六安市涉医妨害传染病防治第一案。案发后,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完善、固定相关证据。324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检察人员加班加点,快审快诉,仅用3天即完成阅卷、讯问和释法说理等工作。326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德提起公诉。42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吴某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认定吴某德自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