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2月12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就胡某某等人在淮河水域非常采砂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于12月27开庭审判。县法院判决胡某某等人均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经调解,胡某某共同承担公益性生态修复费用57750元,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共同承担鉴定费用5197.5元;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截至目前民事责任已经履行到位。

胡某某等人的行为绝不是个例,个别人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非法采砂,殊不知这一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坚持严打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生态并重,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力求三个效果有机统一。